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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私募基金备案新规发布,7大要点最全解读
2019-12-25 13:31 |来自: 新京报| 查看: 4768| 评论: 0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新须知对实务界关系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



此次除了明确五类私募不予备案外,还对业内“伪私募”、“备小募大”、托管人和管理人踢皮球、“名基实贷”、“刚性兑付”、集团化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等乱象进行“封堵”。以下是7大要点解读:


要点一


五类私募不予备案 剑指委贷、信贷等“伪私募”


第一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也就是《备案须知(2018版)》,主要对私募基金备案进行了总体性要求,对冲突业务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做了相关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一年中,中基协逐渐发现了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等其他形式的“伪私募”。


因此,《备案须知(2019版)》进一步划定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围,强调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在内的五类情况不予备案。


那么,什么样的基金将不再合规?


《备案须知(2018版)》第一条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事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从事,均不会被认定为私募予以备案。第二条则将“经常性、经营性的民间借贷活动”堵在门外,从事这类活动的基金不能备案。


此外,第三条的关键词是“无条件刚性回购”、“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和“挂钩”。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这条强调的是基金的投资性质,而非打着投资旗号从事借贷活动。第四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包括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不予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谈到了投向的资产包括收(受)益权。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此前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收(受)益权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但是投向的是冲突业务,这是2018年“伪私募”最常见的变种方式。


前4条主要对投资标的做出要求,而第五条则是强调通过搭架构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只要穿透底层资产是以上四种类型的,也均不予备案。


本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前已经进行募集但还未进行备案的私募基金,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日,可以按照此前要求进行备案。


而对于 “伪私募”业务,也就是前述五类业务,为避免“一刀切”造成集中兑付风险,过渡期到2020年9月1日,不仅仅是存量规模不得增加,而且诸如资金池等业务不得再滚动发行,新增募集行为,新增底层投资行为,到期终止。


要点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超一家 托管人不得用合同免除法定职责


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职责混乱、个别管理人从事非私募业务等现象一直是私募市场的痛点问题。此次《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托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义务。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提出差异化托管要求。而考虑到嵌套SPV投资更易出现的风险,协会对该架构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托管要求。


在管理人职责中,提到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同时,要求管理人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针对托管人,本次要求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同时,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同时,托管人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为了确保管理人配合,《备案须知(2019版)》强调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实际上,《备案须知(2019版)》也对合格投资者做了明确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提到管理人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要点三


强调“先募后备、封闭运作” 扩募部分的上限为认缴额三倍


社保、保险、资管等机构往往需要进行扩募,目前,市场上“备200万募2个亿”的极端情况也存在。对于管理人利用备案进行增信后再大规模募资,也就是“备小募大”以及“先备后募”等行业内普遍问题,此次设置了门槛。


《备案须知(2019版)》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募集完毕”概念进行了明确说明,重申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根据须知,“募集完毕”是指: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也就是说,经过细化要求后,“先备后募”这一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


而针对“备小募大”,《备案须知(2019版)》也进行了细化,要求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也就是说,如果基金进行备案的认缴金额为1个亿,那么通过扩募,最终规模可以达到4个亿。


“经过我们的前期测算,对于社保、保险、资管机构资金等机构,扩募资金数量是足够使用的,但是认缴数量跟实际募资额不会出现大额偏差。”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


当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有资格进行扩募,本次设置了5条扩募门槛,包括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等。


要点四


约定存续期设为5年以上  “名基实贷”被限制


记者注意到,《备案须知(2019版)》适当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期限门槛,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同时鼓励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股权基金。而此举主要针对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股实债、名基实贷”,因为期限门槛较短的私募基金出现这类情况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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