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认为,要开展大数据的交易,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例如: 如何引导更多企业开放大数据? 大数据的应用需要更多的企业开发各自行业、领域的数据,市场的参与者越多,市场的交易选择和能找到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政府应该鼓励更多企业开放他们的大数据。企业间的大数据通过更多的交互和交易,才能最大的价值化。
如何保护大数据的属有权和隐私权?大数据往往是个人信息的集成,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有明确法规和引导,大型企业都特别注意对用户的隐私保护。企业间用来交易的大数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和重要
信息。因此,市场能提供的大数据应该更多是经过处理,隐去个人敏感信息,或者直接就是按照区域、人口年龄、收入情况等进行分类集成后的信息。相关部门可以
制定关于大数据交易的法规,引导市场参与者在提供大数据的同时,对于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方面进行特别保护和处理。 如何更好地开放政府部门信息?各国政府都在开放更多的公开信息,建立公开的大数据平台,更好的利用大数据为社会服务和产生价值。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大有可为。
如何找到有价值的外部数据?商业公司只对自身业务有关的外部数据感兴趣,如何找到强相关或弱相关的外部数据,成为重要的课题。大数据创业公司可以在提供
工具,建立开放的API等方向有所作为。各类云计算平台也可以提供大数据的API。我们认为,政府或大数据技术公司等业界,应该创造一些基本的数据处理、
归类、分析工具。 为商业公司寻找外部大数据的整合和应用,提供服务和方便。 如何衡量大数据的量和质?一般说来,一个大数据包,如果包含某一
方面的大数据年限越久,覆盖人群或服务方向越多,其价值就越高。但是同样的大数据,对于不同的潜在买家,可能具有的价值不同。例如某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消
费记录,对于一个大型综合类销售公司,和对某一小型单一产品销售公司的价值,差别巨大。如何对大数据产品进行量和质进行价值上的分类,是进行大数据交易必
须解决的问题。 如何规范大数据商品的可重复使用性?一个大数据包,可能会对不同的外部企业都具有价值,有时而且没有利益冲突。理论上一个大数
据商品,可能可以出卖多次。对大数据交易,是否产生使用权,属有权的改变?是否能够再次出售,能否转卖?能否卖给某位买家的竞争对手?等问题,都应该进行
明确和规定。 如何建立大数据商品交互技术平台、开放API、统一API?由于大数据的量大,规格众多等特性,大部分时候,大数据的直接转移非常困难或不现实,买家往往需要通过API来使用大数据商品,如何建立统一的API,建立大数据交互的技术平台,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另外,大数据商品,更接近于原始的商品,市场参与者各自带上自己的货物,到一个市场进行交易, 类似于摆摊。由于上述的大数据商品的特性,更加需要建立规范的、方便的交易场所。 大数据商品的交易可能会包含下列过程: 卖家对自己的大数据进行预处理,保证用于交易的大数据商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卖家描述自己的大数据包,并描述以往的交易历史,包括历史买家的行业描述等; 买家在大数据交易平台上寻找对自己业务有帮助的大数据商品; 买卖双方就数据的使用权,数据的转移,数据是否可以再次出售(时间上,竞争对手限制等),是否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进行数据分析等等, 达成协议; 买方支付交易金额,同时大数据商品转移到买方; 买方将对大数据商品进行分析或应用,实现大数据商品的价值。 我们认为,由于大数据商品的特殊性,建立大数据交易所,可以对大数据的交易做出权威性的规范,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工具和帮助。 大数据交易所的重大作用: 大数据交易所可以深化国家有关法律对大数据商品的规范,特别是确保大数据交易的买卖双方遵守国家有关隐私,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方面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其它权益; 大数据交易所可以引导对大数据商品的规范,对大数据进行定量,定价方面进行引导; 大数据交易所应该建立认证系统,确保大数据商品的真实性和价值; 大数据交易所应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帮助市场参与者寻找适合自己的交易方; 大数据交易所应该且可以对大数据的转移和使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大数据交易所应该且可以对大数据的转移和使用提供数据安全上的技术保障; 大数据交易所,应该确保资金的转移和安全; 大数据交易所,还可以开放大数据期货,即对未来某时间段将要产生的大数据,进行交易。 由于市场参与者大都为商业公司,大数据的交易更像是实体商品交易而不同于股票交易。随着交易的进行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多,大数据商品的种类会逐渐丰富,从而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 大数据交易的参与者至少包含下列几类: 初端卖家,即提供某方面信息的大数据商品卖家,该类用户可能通过从事的行业服务,积累某个方面的数据; 终端买家,对相关行业服务信息由需求的商业服务公司,买来大数据提升自己的服务或产品; 大数据投资者,这类参与者发现或认可某大数据商品的价值,可以先买入,再买给有需求的大数据终端买家; 加工商,由于大数据商品的高技术含量,大数据技术公司可能先买入原始数据,经过处理,集成后,再卖给终端买家。 市场参与者可能具有多重交易身份,既是大数据的提供者,也是大数据的消费者。各类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能使大数据交易市场更加活跃,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引来更多的大数据商品的加入和交易。 综上所述,建立大数据交易所,虽然在技术上、法律上、流程上尚有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可以逐步进行,逐步解决的过程。 我们认为,建立大数据交易所有非常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大数据交易所是势在必行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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